为了不断完善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严格标准、客观公正、规范科学地做好我校教师中、高级职务的评审工作,根据教育部《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1】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教师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相关文件精神,我校教师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按“五个基本条件(思想政治条件、任职年限条件、学历条件、外语条件、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和“五个要求(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求、教学工作量要求、科研要求、继续教育要求、职业技能要求)”掌握。现就我校教师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五个基本条件”的具体内容:
(一)思想政治条件
晋升讲师、高级讲师职务,必须达到《试行条例》第八条和原省教委《关于在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应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的通知》(川教职[1991]115号)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同时,对晋升讲师、高级讲师职务的人员,应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师德修养、治学态度、教书育人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其任现职期内年度考核和任职届满考核结论必须在“称职”及以上。
(二)任职年限
1、晋升讲师职务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学士学位已承担4年以上助理讲师职务工作;(2)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已承担2
年及以上助理讲师职务工作;
(3)获得硕士学位且已承担2年助理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2、晋升高级讲师职务,须已承担5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2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
(三)学历条件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晋升讲师、高级讲师职务须达到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除达到破格晋升条件的外,不能申报评审讲师、高级讲师职务。
(四)外语条件
申报讲师职务的人员,均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C级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申报高级讲师职务的人员,均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B级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任现职以来,经组织批准,出国留学或进修达一年以上者(外语教师应是学习、进修第二外国语)。
2、任现职以来参加全国定点出国人员外语强化培训班学习(即简称“BFT”),经考试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者(其有效期按拟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所要求达到的相应等级外语考试成绩的有效期掌握)。
3、已取得博士学位晋升高级讲师职务的人员。
4、在非涉外岗位上工作,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时,距离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含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人员)。
(五)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
按照省职改办《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职改[2000]9号)的规定,凡申报评审讲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的C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申报评审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的B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予职称计算机相应等级考试:
(1)计算机专业硕士毕业生免予职称计算机A级考试;计算机专业本科毕业生免予职称计算机B级考试;计算机专业专科毕业生免予职称计算机C级考试。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高级程序员级考试合格,免予职称计算机A级考试;程序员级考试合格,免予职称计算机B级考试;初级程序员级考试合格,免予职称计算机C级考试。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暂不参加职称计算机考试: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
(2)在少数民族县和内地县以下(不含县)区、乡、镇工作的。
二、“五个要求”的实施办法:
(一)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求
申报评审讲师、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专任教师在任现职期内至少要有担任过两年班主任、辅导员(含学校团委)工作的经历,且考核应在“称职”及以上;如专任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考核不合格,须重新履职,考核合格后方可申报。
(二)教学工作量要求
申报评审讲师、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年均教学工作量的基本要求为:专任教师原则上应达到400学时及以上;兼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党、政管理干部(限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其教学工作量一般应要求不低于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兼职教师其教学工作量一般应要求不低于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同时将行政工作折算成相应教学工作量。
(三)科研要求
申报晋升讲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提供至少1项任现职以来能代表本人学术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科研成果。申报晋升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提供至少2项任现职以来能代表本人学术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科研成果,送同行专家鉴定后再连同其它评审材料送省评委会评审。学术论文、著作或科研成果主要包括: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即有CN或ISS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本学科的教学、科研论文或出版部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及其它学术成果。
2、由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编写(或同意编写),或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写(或同意编写),并已公开出版发行的教材、教学参考书。
3、在市(厅)级及以上一级学(协)会上交流,获得市(厅)级一等奖及以上、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并收入论文集的教学、科研论文。
4、经过国家、省、市(州)级组织鉴定,或按有关规定经过验收、审查合格的应用技术成果(含重大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获得市(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含科协、社科联)的科技发明奖、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和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成果。
5、取得国家发明专利。
(四)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晋升讲师、高级讲师任职资格人员,在任现职期内需接受必要的培训与继续教育。继续教育范围包括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级以上学术团体组织的骨干培训、课程进修、学历教育和企业实践等。继续教育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培训、专业理论培训、知识更新培训、教育科学理论培训、现代化教学技术和方法培训、专业实践技能培训等。继续教育时间可集中或分散安排。申报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学时五年累计一般不得少于150学时,其中,接受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行业和相关学术团体的继续教育培训,不得少于30学时。
(五)职业技能要求
申报晋升讲师、高级讲师任职资格人员,其申报专业有相应职业技能要求的,应获得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证书,才能申报。
申报晋升讲师、高级讲师任职资格人员还应提供普通话水平二级乙等证书,不合要求者不能申报。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本办法由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